作者:房博
摘 要: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此次公司法修订,是迄今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其中实质性修改就已经达到了112个条文。此次修订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无疑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更新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 修订 宏观经济 裁判尺度
一、公司法新修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它优化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机制,不再要求章程直接选任法定代表人,而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此外,新增要求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缴纳其出资。这些改革措施旨在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和约束,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这也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通过提供更加明确和严格的公司治理标准,新法减少了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可能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市场,推动经济增长。
(二)优化营商环境
新《公司法》为公司的设立和退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制度保障,包括简化注册流程、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等措施。这些改革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新创业,从而对整体经济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产权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
新法健全了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了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比如,股东可以查阅或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便利。这不仅有助于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强化了对产权的保护。同时,强化了企业社会责任。
(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新《公司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了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为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而对国有经济的整体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制度变化对裁判尺度的影响
(一)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第54条主要涉及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问题。根据该条款,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此之前的九民纪要第6条已有相应规定。但相比之下,九民纪要中规定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远比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条件严苛,比如要具备破产原因,其实就是达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但新公司法在认定加速到期时,用的是“停止支付”的标准。
关于如何把握新公司法54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最高院法官刘贵祥在《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中发表意见称,应以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作为判断标准,包括: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实践中,债权人对执行不能的举证较为容易些,只要证明任何以公司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无需以自身执行案件不能执行或终本为限。
(二)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归属
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股东在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受让人应当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则需要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海淀法院适用新公司法作出首例判决,认定在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这里面就涉及到转让人的补充责任如何定位的问题?
案例一(未出资股权经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已有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应当履行偿债义务。此后进入执行程序,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终本。随后,债权人起诉要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多次进行股权转让的全部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终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追加全部原股东为已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就该判决确认的A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缴纳出资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A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均未到期,是否应根据上述规定追加为A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本案事实发生于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2018年《公司法》)施行期间,但2018年《公司法》对于未届出资期限时转让股权的股东出资责任未作规定,而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且该规定体现了平衡公司债权人权益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之下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此情形适用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2018年和2023年《公司法》关于股东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义务之规定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故2023年《公司法》就本案情形具有溯及力。
案例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该案最终判决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公司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清偿货款及违约金。
裁判理由: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和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作为案涉股权的转让人,即原股东,应对受让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
新《公司法》对于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所应承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股东通过股权交易逃避自身出资义务和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未实缴的股权转让无论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也不论转让人主观上为善意或恶意,都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不能约定免除,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能作为事后追偿的依据,但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因此,在新《公司法》缩短认缴出资期限的背景下,股东应及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发生纠纷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和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清偿债务,如果股东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进行过一次或多次转让,还可以向转让前的原股东以及其前一手转让人主张权利。
四、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任何法律修订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新《公司法》也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比如,有关“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问题,即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针对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后,公司新产生债务的承担问题。像之前提到的,此次修改仅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及在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这里面并没有对公司债务进行新债与旧债的区分。如果是公司旧债,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公司新产生的债务,从公平诚信的原则来看,即然原股东转让出资早于公司债务的形成时间,那么此时公司的新债务与原股东并无实际关联,如果债权人仍然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这提示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原则的制定,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对此,针对这一问题,现在就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是从法定责任的角度切入——不考虑债务发生时间。此种认定是考虑到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实质上转让的并非权利,而是债务的转移。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是在股权交易自由度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一种平衡。
二是从公平原则、立法目的的角度切入——应考虑债务发生时间。比如原股东转让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而后退出公司经营。但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多年,进行了违规担保,债权人如果起诉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是否有些不公平。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如果支持原股东对此承担补充责任,无疑天平过于向债权人利益一方倾斜,而忽略了股东的利益,加重了股东的责任。从主观状态来看,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明知股东已经发生变更,交易的信赖基础是现任股东的出资能力,而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对未来债务的发生不能预知,也无法控制,让原股东为未来之债承担补充责任似乎不符合归责原则。这时候似乎就要考虑立法目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原股东的补充责任,是为了防止转让人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如果立法目的如此,则应当考虑债务发生时间的因素。
所以,后续我们也期待进一步的解释颁布。在此背景下,作为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新《公司法》带来的挑战呢?首先,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与新《公司法》相符合。其次,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特别是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等方面,以适应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要求。最后,企业应积极参与法律培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总之,新《公司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面对新的法律环境,我们应积极拥抱变革,通过不断学习和适应,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博女士在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公司法》专题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校对有改编。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